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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arch 13

    根据對我國的貢獻而作出的永住許可与不許可的決定的事例

    [永住許可事例]

    (事例 1)
    申請人作為科學技術研究人員在我國從事科研活動,并在科技雜志上發表過數十篇研究論文,因而承認其為提高我國科技水平而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9年零5個月)。
     
    (事例 2)
    申請人作為業余選手在我國從事体育運動,在此期間參加過世界盃賽,并當過教練,因而承認其為振興我國体育事業而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7個月)。
     
    (事例 3)
    申請人作為音樂領域的大學教授在我國從事高等教學活動,在此期間,還對業余演奏人員義務進行指導等,因而承認其為我國教育和文化的振興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5年零10個月)。
     
    (事例 4)
    申請人作為日本文學研究人員獲得過3等勛章旭日中綬帶章等榮譽獎,因此承認其在文化領域中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9年,入境后3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5)
    申請人作為大學教授長期在我國工作,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事業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
     
    (事例 6)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在我國從事高等教育工作,在此期間,作為科技研究人員亦取得了顯著成績,除了在多种科技雜志上發表研究論文外,還對各种學會和研究小組進行指導等,因而承認其在我國的產業和教育等領域內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9年零5個月,入境后7年零11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7)
    申請人在系統幵發等領域發揮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顯著成績,并得到高度評价,因而承認其為我國的信息技術產業所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10年零9個月,入境后6年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8)
    申請人作為外交官長期在我國工作,因而承認其在國際關系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6年零3個月)。
     
    (事例 9)
    申請人在多种雜志上發表研究成果,并應邀在國際會議上講演,其業績在國際上得到承認。此外,還參与日本國內企業和研究所的共同研究,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的學術和技術領域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9個月)。
     
    (事例 10)
    申請人作為大學助教在我國工作4年以上,除從事高等教育工作外,還作為研究人員被派遣到第三國從事研究活動,在研究方面也得到了一定的評价,因而承認其在我國學術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3個月)
     
    (事例 11)
    申請人作為大學專職教師在我國工作3年以上,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外語)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總計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1個月)
     
    (事例 12)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在我國工作5年以上,致力于高等教育(外語)水平的提高,并參与大學入學考試中心的出題等各种教學活動,因此承認其在我國教育領域內所作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2個月)。
     
    (事例 13)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在我國工作近3年,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信息技術)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總計17年零4個月,入境后4年零11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14)
    申請人作為大學副教授及教授在我國工作5年以上,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國際法)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5年零6個月)。
     
    (事例 15)
    申請人作為大學助教在我國工作3年以上,除從事物理學研究指導外,還進行基礎物理學的研究,其學術成果多次在學術雜志上發表,因此承認其在我國學術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1年零2個月)。
     
    (事例 16)
    申請人作為大學教授在我國工作3年以上,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國際政治學)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3年零7個月)。
     
    (事例 17)
    申請人來日后,在我國大學工作約9年以上,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外國教育學、外國文化)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11個月)。
     
    (事例 18)
    申請人作為教授在我國的大學總計任教22年,因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神經心理學)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6個月)。
     
    (事例 19)
    申請人作為生物學研究人員在我國從事科研活動,其研究成果得到實際利用,取得了可觀的成績,因而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0年零10個月)。
     
    (事例 20)
    申請人來日后,在我國大學任教授8年以上,為我國高等教育(信息技術)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此外,還在研究領域獲得國內外的高度評价,因此承認其在我國教育和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9年零9個月)。
     
    (事例 21)
    申請人從事醫療方面的研究,并受到有關机构的表彰等,其研究成果在國內外獲得高度評价,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9年零8個月)。
     
    (事例 22)
    申請人在駐日外國使館總計工作約10年,因而承認其在此期間為我國和派遣國的國際交流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
     
    (事例 23)
    申請人來我國后,從事有關尖端技術的研究,其學術成果發表在國內外學術雜志上,并在學會上作過學術報告等,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3個月)。
     
    (事例 24)
    申請人來我國后,一貫在地方上從事英語教學,并通過使用地方方言演唱演奏傳統樂器向國內外展示傳統文化的活動及在大學的教學活動,從外國人的角度向國內外傳播我國的地方文化,因而承認其為我國文化藝術領域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
     
    (事例 25)
    申請人在我國的大學醫學系整容外科學講座班工作3年以上,其多篇論文在有關整容外科學的學術雜志上作為專集刊載,并被引用于著名的專業雜志上,因此承認其在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3年零4個月,就業簽証更換3年后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26)
    申請人作為大學農學系副教授在我國工作5年以上,由此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此外,其科研成果在國內外學會上獲得高度評价,并刊載在知名度很高的國外雜志上,因而也承認其在科研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5年零7個月)。
     
    (事例 27)
    申請人來我國6年,供職于獨立行政法人,与此同時,還在我國的研究所從事研究活動,并在專業雜志上發表多篇論文,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
     
    (事例 28)
    申請人作為大學專職講師在我國工作6年以上,幵發了獨特的語言教學法,并從事教科書的編寫和教師的培訓,因此承認其在我國教育領域內所作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2個月)。
     
    (事例 29)
    申請人來我國后,在日本應用磁力學會、日本制陶協會、日本應用物理學會等從事學術活動,致力于磁性薄膜及應用領域的學術和技術的發展,寫出了多篇學術論文,并申請了專利,因此承認其在我國研究領域內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8個月)。
     
    (事例 30)
    申請人作為公司職員在我國工作,同時在電器學會上發表多篇論文,受到學術雜志等的表彰,并榮獲權威性大獎。因此承認其在研究領域內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0年零4個月,就業簽証更換4年零3個月后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31)
    申請人作為國立大學工學系教授在我國工作約8年,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3個月)。
     
    (事例 32)
    申請人來我國后,作為大學專職講師、教授等在我國大學從事英語教學約7年以上,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9個月)。
     
    (事例 33)
    申請人在我國的汽車制造公司工作,其發表的多篇有關粉末冶金方面的論文被刊載于日本金屬學會等雜志上,并受到權威協會的表彰,因此承認其在產業的發展及研究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6個月)。
     
    (事例 34)
    申請人在我國的大學經濟系博士課程畢業后,被聘為大學教師,作為副教授任教約3年,并被任命為國際網絡构築工程的主要協調人等,因此承認其在教育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
     
    (事例 35)
    申請人曾任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的日本選手的教練,目前也繼續從事有望參加下屆奧林匹克運動會的選手的教練工作,并通過其它活動等,為振興我國的体育運動作出了重大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7個月)。
     
    (事例 36)
    申請人自20年前幵始在日本國內參加体育大賽,長期在日本從事專業運動,并因對日本体育運動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而受到權威協會的表彰,因此承認其為振興我國体育事業作出的重大貢獻(在日居留時間7年零6個月)。
     
    (事例 37)
    申請人作為留學生在我國居留約14年,此后被聘為大學專職講師,從事异文化間交流課程等的教學,因而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18年零1個月,就業簽証更換4年零8個月獲得永住許可)。
     
    (事例 38)
    申請人在我國發表多篇有關超精密技術、全色半導体超精密粒子合成等的論文,并在日本化學學會、高分子學會等學會上發表了其獨特的研究成果,因而承認其在研究領域的貢獻(在日居留時間8年零8個月,就業簽証更換3年零7個月后獲得永住許可)。
     

    [永住不許可事例]

    (事例 1)
    申請人從事日本產賽馬的生產、培育、出口、產馬農家經營的咨詢顧問、講演等工作,但入境時間較短,僅一年半,故未予許可。
     
    (事例 2)
    申請人作為畫家創作并保有多幅作品,并稱將在美術館建成后予以捐贈,但其居留情況欠佳(參与非法居留),故未予許可。
     
    (事例 3)
    申請人稱在外籍子弟教育机构從事教學活動,但僅此不足以証明其對社會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4)
    申請人在高中任教約1年,并從事口譯等義工活動。但僅此不足以証明其對社會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5)
    在我國創業,并從事該法人的經營,但其投資額和利潤額的增長并不顯著,難以承認其對我國經濟或產業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6)
    申請人作為進修生在大學從事研究活動,但此种研究活動僅屬于在教授指導下的普通進修生、學生等的研究活動,難以承認其在研究領域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7)
    申請人雖為有關投資企業的科長級人物,但僅此不足以証明其對我國經濟的貢獻,且除此之外無其它屬于社會性貢獻的事項,故未予許可。
     
    (事例 8)
    申請人雖為有關系統幵發企業的科長助理級人物,但僅此不足以証明其對我國經濟的貢獻,且除此之外無其它屬于社會性貢獻的事項,故未予許可。
     
    (事例 9)
    申請人在我國居留9年,從事音樂創作活動,舉辦創作作品發表會,自稱為加強我國与申請人出身國在音樂領域方面的交流作出了努力。但經審查,難以承認其在文化藝術領域對我國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10)
    申請人在我國居留約9年,以組織我國演藝界人士去申請人出身國公演,舉辦有關我國企業与申請人出身國企業的交流活動等為由提出申請,但此類活動不足以証明其對我國的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11)
    申請人來我國后,以留學生身份居留3年,此后,作為醫學系助教在我國的大學工作5年以上,但難以承認其為我國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故未予許可。
     
    (事例 12)
    申請人以外語指導助手身份入境,先在初中從事了3年英語教學,此后,又在高中從事英語教學約4年。但此种身份不屬于在日本的大學或同類机构從事專職教學活動或与其同等的實際教學活動的教授、副教授或講師,故難以承認其為提高高等教育水平作出了貢獻(在日居留時間6年零11個月)(請用 google 或 yahoo 等搜尋:日本國際交友中心)。

    有關永住許可的審批標准

    1,法律上的條件
     
    (1) 品行优良

    作為生活在日本社會的一員,遵紀守法,日常生活与社會相融合。

    (2) 具有足以獨立生活的資產或技能

    其日常生活不成為公共的負擔,從其所有的資產或技能等可預見其未來生活安定。

    (3) 申請人的永住与日本國的利益相一致

    原則上持續在日本居留10年以上。但在此期間,必須以就業簽証或居住簽証在日本居留5年以上。

    未被處過罰款或徒刑,履行納稅義務等公共義務。

    現有的居留簽証應是出入國管理局及難民認定法施行規則附表第2所規定的時間最長的居留簽証

    從公共衛生的角度來看無有害的可能性。

    ※ 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或子女無需符合(1)和(2)的條件。此外,已被認定為難民的人無需符合(2)的條件。

    2,有關原則上必須居留10年的特例

    (1) 若是日本人、永住者或特別永住者的配偶,其實際婚姻生活必須持續3年以上,并繼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若是其子女等,則必須持續在日本居留1年以上。

    (2) 以“定住者”的居留簽証持續在日本居留5年以上。

    (3) 被認定為難民的人,必須在認定后持續5年以上居留在日本。

    (4) 在外交、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為我國作出的貢獻得到承認,并在我國持續居留5年以上。

    有關“對我國的貢獻”的標准

     

    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在社會生活方面毫無問題地在日本居留5年以上。

    各領域共通的條件

    獲得過國際机构或外國政府或与此相當的机构頒發的、在國際社會中具有權威性的大獎的人

    例如﹕諾貝爾獎、Fields獎、Pritzker建築獎、軍團榮譽勛章

    獲得過日本政府頒發的下列各項榮譽獎的人

    國民榮譽獎、勛章、文化勛章或獎章(藍色綬帶獎章及遺屬追加獎除外) 、日本國際獎

    接受日本政府或地方自治体的任命或委任等,從事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活動約3年以上的人

    通過醫療、教育及其它職業活動,為維護和發展日本社會或社區而作出了重大貢獻的人

    外交領域

    作為外交使節團或領事机關的成員在我國工作,為增進日本和其派遣國之間的友好或文化交流而立下汗馬功勞的人

    曾擔任過日本所加盟的國際机构的事務局局長、事務局次長或級別高于此的職務的人

    經濟產業領域

    曾從事上市日本証券市場的企業或与此同等規模的日本國內企業的經營約3年以上的人,并在此期間為我國經濟或產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的人
    在上市日本証券市場的企業或与此同等規模的日本國內企業內擔任管理職務或与此同等級別的職務約5年以上的人,并在此期間為我國經濟或產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的人

    為我國產業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并在全國範圍內被選為獲獎者的人

    例如﹕优秀設計獎(財團法人日本產業設計振興會主辦)的大獎或特別獎

    在作為尖端技術人員和高技術人員等所從事的活動中,為我國農林水產業、工業、商業及其它產業的發展作出了重大貢獻的人

    文化藝術領域

    曾獲得過文學、美術、電影、音樂、戲劇、表演藝術及其它文化藝術領域權威性大獎的人

    例如﹕威尼斯美術展覽金獅獎、高松宮殿下紀念世界文化獎、奧斯卡各項大獎、戛那電影節各項大獎、威尼斯電影節各項大獎、柏林電影節各項大獎

    作為文學、美術、電影、音樂、戲劇、表演藝術及其它文化藝術領域內的指導人員或處于指導性地位的人,在日本從事相關活動約3年以上,為日本文化的提高作出了貢獻的人。

    教育領域

    作為在學校教育法所規定的日本的大學或同類机构從事專職教學工作或實際擔任与此同等工作的教授、副教授或講師,在日本從事約3年以上教學活動的人﹔或以往曾在日本從事這些職務約3年以上的人,并為日本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作出了貢獻的人。

    研究領域

    下列在研究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人
     
    其研究成果通過論文的形式發表在學術雜志等刊物上,且論文被多次引用于其他研究人員的論文中。

    在經過公平審查后決定刊載的學術雜志等刊物上刊載過多篇研究論文等的人

    在權威性學術雜志上發表過多篇研究論文的人

    在被公認為是具權威性的學會上,獲得高度的評价,并作過學術報告的人

    体育運動領域

    在奧林匹克運動會、世界選手錦標賽等世界規模的著名運動比賽及其它大賽中名列前茅的人﹔及其教練、指導人員等為在比賽中取得出色的成績而作出了重大貢獻的人,同時,在日本從事該項体育運動等的指導或振興活動的人

    在國際規模的体育比賽及其它比賽中名列前茅的人﹔及其教練、指導人員等為在比賽中取得出色的成績而作出了重大貢獻的人,同時,在日本從事有關体育運動等的指導或振興活動約3年以上的人

    為振興我國的体育運動事業等作出了重大貢獻的人

    其它領域

    在社會、福利領域,為日本社會的發展作出了貢獻,并在全國範圍內被選為獲獎者的人

    例如﹕ 勞動者社區義工獎、表彰社會貢獻者的各項獎

    通過在日本從事公益活動,為我國的社會和福利作出重大貢獻的人

    ※ 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若符合上述條件,申請永住許可,務必在下頁格式中填寫清楚具体的貢獻內容,并附上相關的資料,与申請書和其它資料一起提交。
    有關在外交、社會、經濟、文化等領域對日本作出的貢獻的概要

    1 活動內容的概要(請記述有關您為日本所作的貢獻的活動內容) 
      
    2 証明您所從事的活動的資料的名稱(學會雜志、報紙、雜志等的名稱及發行日) 
     
     3 活動成果(請具体記述對日本的貢獻)
    December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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